为了保证本馆图书的正常流通,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,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,对丢失、污损书刊情况,按下列规定处理:
第一条 丢失书刊,可以用同样版本的新书刊赔偿,交纳加工费5元/册。丢失书刊无法以新书抵赔时,应在借期内到图书馆办理图书赔偿手续。丢失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30-50倍赔偿;丢失1981至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10-30倍赔偿;丢失1991至20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5-10倍赔偿;丢失2011至202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3-5倍赔偿;丢失202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-3倍赔偿;丢失丛书、套书中的1册,按全套书价赔偿。
第二条 丢失书刊后,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赔偿手续,逾期不办理者,除按规定图书赔偿外,须缴纳超期使用费,按0.1元/天计算。
第三条 所借图书出现撕页、剪挖等情况,按丢失书刊处理。
第四条 对偷盗本馆书刊资料者,除按被盗书刊价格的20倍进行罚款外,还将报请相关学院或部门予以处分。
第五条 未办理借阅手续,拒不配合图书馆工作人员排查,将书刊、资料强行带出图书馆,按照偷盗处理。